双鹭药业: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06-27 18:54:31
证券代码:002038 证券简称:双鹭药业 公告编号:2024-025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
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等情况
1、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027,35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
(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派发现金 154,102,500.00 元,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3,788,534,892.45 元结转至下一年度。
2、公司自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距离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1、发放年度及发放范围
(1)发放年度:2023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24 年 7 月 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2、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原则是以固定比例方式分配。本公司 2023 年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0 股后 1,027,35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35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
(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5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7 月 3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7 月 4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7 月 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7 月 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
1 01*****837 徐明波
2 08*****779 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 01*****285 梁淑洁
4 01*****873 王勇波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6 月 25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7 月 3 日),
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 69 号碧桐园一号楼 咨询联系人:梁淑洁 温杨
咨询电话:010-88627635 传真电话: 010-88795883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