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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易日盛:和儒所关于东易日盛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625

公告时间:2024-06-25 18:36:19

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 京 和 儒 律 师 事 务 所
二〇二四年六月

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
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
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
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
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遺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6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6月25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6月8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5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电子城IT产业园C3B座东易大厦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公司董事长陈辉先生因故无法主持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蔡爽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3.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25日上午9:15-下午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0,037,7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79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絡投票的股东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0,188,2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15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
基于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在审议议案时,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拟出售公司资产的议案》
2.《关于公司以控股子公司股权质押进行借款并接受实际控制人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盖章页】
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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