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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燃能源: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06-19 17:44:03

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4-044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2024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佛山市华昊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华昊能”)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205,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其中 85,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为佛山华昊能用于银行授信等业务的担保额度,120,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为佛山华昊能与公司子公司深圳前海佛燃能源有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共用的担
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2024 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近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佛山华昊能在农业银行申请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 20,000 万元人民币。
(二)近日,公司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佛山华昊能向广州农商行申请借款 4,000万元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 4,000 万元。
(三)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前,公司对佛山华昊能用于银行授信等业务的实际担保额度为 0 万元;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后,公司对佛山华昊能用于银行授信等业务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24,000 万元,佛山华昊能剩余经审议可用于银行授信等业务的担保额度为 61,000 万元。针对本次担保,佛山华昊能为公司提供了反担保。除此之外,公司亦有为佛山华昊能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提供最高额 3,500 万美元的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日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佛山市华昊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春明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唐园西一街 16 号 3 楼 301 室
主营业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企业管理咨询;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经营。
佛山华昊能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注册成立,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主要财务状况: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 180,685.87 万元,负债
总额 89,548.50 万元,净资产 91,137.37 万元,2023 年度营业收入 621,133.04
万元,利润总额 1,369.37 万元,净利润 1,369.37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资产总额 220,479.18 万元,负债总额 130,413.63
万元,净资产 90,065.55 万元,2024 年 1-3 月营业收入 212,313.09 万元,利润
总额-1,071.82 万元,净利润-1,071.82 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佛山华昊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农业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
3.债务人:佛山市华昊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保证人自愿为合同约定期限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贰亿元整。
5.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
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另行协商展期协议的保证事宜。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广州农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甲方(保证人 1):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债权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
3.主合同债务人:佛山市华昊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债权: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肆仟万元债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主合同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情况下主合同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返还贷款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以及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保证期间:
(1)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
的情况下,每一期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等业务,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含本次新增担保事项)累计发生的对外担保额度为384,180.30 万元(按本公告披露之日汇率折算),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102,400.65 万元(按本公告披露之日汇率折算),占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2023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15.66%;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
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0 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贷款,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而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农业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广州农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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