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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微科技: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公告时间:2024-06-14 17:49:45

证券代码:688690 证券简称:纳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0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99,254,908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199,254,908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6 月 24 日(因 2024 年 6 月 23 日为非交
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纳
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95 号),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44,000,000 股,并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400,145,948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64,584,16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1.112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5,561,78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8872%。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全部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的限售股,涉及共计 7名股东,对应限售股数量合计为 199,254,908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49.3431%,
限售期均为自 2021 年 6 月 23 日起 36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
起上市流通(因 2024 年 6 月 23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2 年 6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纳微科技股份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22 年 7 月 1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25,875 股的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手续,公司总股本由 400,145,948 股变更为 403,171,823 股。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2)。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由 403,171,823 股变更为 403,814,765
股。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403,814,765 股,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一)深圳市纳微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
发行价相应调整。
3、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若在锁定期满 2 年内减持的,本企业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在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5、如因本企业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BIWANG JACK JIANG(中文名:江必旺)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本人还将遵守核心技术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在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若在锁定期满 2 年内减持的,本人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
票前,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6、如因本人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苏州纳研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纳卓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纳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 2 年内减持的,本企业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在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5、如因本企业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三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本企业通过股份转让方式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BIWANG JACK JIANG(江必
旺)处受让发行人 789,475 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 3,000,005 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江苏疌泉天汇苏民投健康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本企业通过股份转让方式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BIWANG JACK JIANG(江必
旺)处受让发行人 352,695 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 1,340,241 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通过股份转让方式从胡维德处受让发行人 225,315 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 856,197 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通过股份转让方式从宋功友处受让发行人 211,465 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 803,567 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5、如因本企业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中信证券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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