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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精密: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06-13 19:58:26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公司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后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则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确立公司战略制定程序的基本框架;
(二) 适时评估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 对公司经营计划(包括年度经营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和担保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研究制订公司重组及转让公司所持股权、改制、并购、组织机构调整的方案;
(七) 监督、指导公司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八)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具体程序为: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后,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视董事会需要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主任委员可以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一)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 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
(三) 二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专家或者其他机构的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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