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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绿生态: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6-07 17:18:51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4-043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北仑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绿园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整。担保期限为自2024年6月10日起至2027年6月9日止。
合同签署日期:2024年6月6日
合同签署地:宁波北仑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总额为人民币16亿元的担保额度,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一日止。授权董事长根据全资子公司的实际需求,签署担保相关文件。
本次担保合同签署后的累计担保金额,尚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额度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情况明细
被担保方 担保额度
担保方持 最近一期 截至目前 本次新增 占上市公 是否关联
担保方 被担保方 股比例 资产负债 担保余额 担保额度 司最近一 担保
率 (万元) (万元) 期净资产
比例

汇 绿 生 态 汇 绿 园 林
科 技 集 团 建 设 发 展 100% 54.53% 120,220 20,000 13.16 否
股 份 有 限 有限公司 %
公司
注1:“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为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
注2:以上数据均以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计量基础。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1年8月17日
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好时光大厦1幢15、17、18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伟
注册资本:280,000,000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河道疏浚施工专业作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规划设计管理;城市公园管理;森林公园管理;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园区管理服务;人工造林;城乡市容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森林经营和管护;水生植物种植;花卉种植;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固体废物治理;环境保护监测;环保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砼结构构件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灌溉服务;水资源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环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年度 2024 年 3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2,018,755,923.50 2,095,151,156.85
负债总额 1,057,271,258.51 1,142,568,415.64
流动负债 924,645,852.49 1,010,313,022.39
预计负债 78,000.00 78,000.00
净资产 958,357,502.26 949,497,129.07
其中:
银行贷款总额 204,492,600.27 157,538,775.81
营业收入 92,585,979.03 619,896,217.95
利润总额 11,745,418.48 56,530,053.38
净利润 8,088,220.50 40,770,802.60
信用等级:AAA
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经营情况稳定,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关系:系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各方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债务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二)被保证的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6月10日至2027年6月9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贰亿元整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
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三)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五)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按甲方通知要求,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A、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 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B、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C、乙方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D、乙方作为债务人或保证人,在其他债项下违约。
2、甲方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先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承诺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乙方的保证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其他担保权益变化而无效或减免。
3、 应甲方要求及时提供财务资料、纳税凭证以及反映其财务状况的其他相关资料。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A、甲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乙方的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
B、在国际国内贸易融资项下,甲方与债务人对与主合同相关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加重债务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或延长付款期限的;
C、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5、如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损害甲方的利益。
6、 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股权质押、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甲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就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作出甲方满意的安排,否则不得从事上述行为。
7、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甲方:
A、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B、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C、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D、乙方为自然人的,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E、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或利用其他直接融资方式增加负债水平;
F、发生其他大额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
8、对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时签收。
9、在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进口信用证及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务项下,一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乙方负有不可抗辩之保证义务,乙方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发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与信用证有关财产的措施或类似措施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A、甲方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甲方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B、甲方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国内信用证项下货款善意地出具了到期付款确认书或已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C、信用证的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D、信用证的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10、在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项下,乙方不因债务人对相应信用证款项的拒付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六) 违约
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乙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的,乙方同意甲方扣划乙方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账户中的款项以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扣划款项与主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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