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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思德: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06-04 17:53:24

证券代码:603041 证券简称:美思德 公告编号:2024-028
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1 - 2024/6/12 2024/6/12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
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6 月 11 日)登记的总股本
183,147,692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1,999,953 股之后,以
181,147,73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00 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6,229,547.80 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利润分配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不变。
4. 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81,147,739×0.20÷183,147,692≈0.1978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78)÷(1+0)=前收盘价格-0.1978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1 - 2024/6/12 2024/6/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由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佛山市顺德区德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世创物产有限公司、孙宇、刘雪平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规定不参与现金分红。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红利人民币 0.2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8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其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5-85562929
特此公告。
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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