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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曼石油: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31 17:09:37

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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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 5488
传真:(86-21)5298 5492
junhesh@junhe.com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曼石油”)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
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目的,“中国法律、法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以及《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3 年度差异化
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中曼石油有
关人员作了询问并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本所依赖于中曼石油作出的如下保证:
中曼石油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
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
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中曼石油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都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中曼石油或其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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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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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如有),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申请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一)2022 年 6 月股份回购
根据中曼石油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披露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以及于 2022 年 6 月 3 日披露的《中
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曼石
油分别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和 2022 年 6 月 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和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23.00 元/股(含),回购股份数量为不低于 500 万股(含)且不超过 800 万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
根据中曼石油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披露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及其所作说明,截至 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 5,457,9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3645%,
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 22.86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21.12 元/股,累计已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 119,989,753.38 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已实施完毕。
(二)2023 年 10 月股份回购
根据中曼石油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披露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中曼石油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30.95 元/股(含),数量不低于 150 万股(含),不超过300 万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实际实施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之日起 60 日内。
根据中曼石油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披露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止 2023 年 12 月 10 日,公司
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 1,981,2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50%,
回购最高价格为 22.66 元/股,回购最低价格为 18.52 元/股,回购均价 20.12 元/
股,回购均价 20.12 元/股,使用资金总额 39,995,613.22 元(不含交易费用)。
(三)2024 年 1 月股份回购
根据中曼石油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披露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中曼石油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27.57 元/股(含),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8,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6,000 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
根据中曼石油提供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
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 2024 年 5 月 20 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计划通过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 3,980,200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9950%,回购最高价格 26.55 元/股,回购最低价格 16.29元/股,回购均价 20.10 元/股,使用资金总额 8,000.68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
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
根据中曼石油所作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400,000,100 股,公司回购专户上持有的股份数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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