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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05-30 17:24:19

股票代码:600985 股票简称:淮北矿业 公告编号:临 2024-041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6 - 2024/6/7 2024/6/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6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主要内容为: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
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截至 2024 年 3 月 26 日,
公司总股本 2,651,786,518 股,依此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2,651,786,518.00 元(含税),
占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42.60%。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因公司“淮 22 转债”于 2024 年 3 月 7 日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董事会决定行使可转债
提前赎回权利,对 2024 年 4 月 2 日登记在册的“淮 22 转债”全部赎回。2024 年 3 月 27 日至
4 月 2 日期间,“淮 22 转债”累计转股数量为 41,472,191 股,公司总股本由 2,651,786,518
股增加至 2,693,258,709 股。依据上述分配原则,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为: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693,258,70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693,258,709.00 元(含税),占公司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43.27%。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6 - 2024/6/7 2024/6/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所有股东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淮矿创新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安徽省皖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宝武资源有限公司 5 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
其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90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90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61-4955888
特此公告。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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