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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雅达: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信雅达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30 17:23:5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816 号
致: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雅达”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30 日下午 14 点 00 分;召开地点为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888 号信雅达
科技大厦一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30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7、《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及 2023 年度
审计费用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关于公司投资理财总体规划的议案》;
10.00、《关于公司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独立董事杨易》;
11、《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2、《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股东杭州信雅达电子有限公司(杭州信雅达电子有限
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6.73%股份)提出临时提案《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事宜发布了《信雅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24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6 人,持股数共计 10,681.1858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2.88%。
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40 名,代表股份共计 1,036,227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22%。通过网络投票参
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议案12涉及的关联股东对
相关议案回避表决,且未接受其他股东的委托进行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5、6、8、10、12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其中第8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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