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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能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5-24 17:57:49

证券代码:871478 证券简称:巨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22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南街 296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文靖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3,479,0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3%。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6 人,出席 6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
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 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16)、《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公 告编号:2024-017)。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3,479,09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2023 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3,479,09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2023 年度财务决
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3,479,09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2024 年度财务预
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3,479,09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薛爱萍女士、张晓凤女士分别向董事会提交了《2023 年
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对 2023 年度履职情况进行汇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 公司《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晓凤)(公告编号:2024-020)、《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薛爱萍)(公告编号:2024-021)。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3,479,09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鉴于公司 2023 年度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为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期发展的资金需求,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 2023 年度拟 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 公司《关于 2023 年度权益分派的说明》(公告编号:2024-026)。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3,479,09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董事会拟继续聘任和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 公司《拟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3,479,09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专
项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 的《关于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 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告编号:2024-029)。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3,479,09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 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19)。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3,479,09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2023 年度监事会
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3,479,09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 的《关于 2024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2)。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1,628,77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股东孙文靖、孙洁、宋明安、李志博、党桂玲、王玉婷、麻辉、李家林、 李维军、马杰、同彦恒、刘学平、宁夏春雨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夏夏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夏秋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宁夏冬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 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六) 关于公 3,903,536 100.00% 0 0.00% 0 0.00%
司 2023
年年度
权益分
派预案
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曹春芬、裴惠善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目录
1、《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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