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百: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22 17:29:53
泰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全程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南京新
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 13 点 30 分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 1 号南京中心 23 楼多功
能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翟凌云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5 人,代表股份总计 673,206,88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104%。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569,694,1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3208%。上述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103,512,7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896%。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述议案予以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一名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议案表决情况和结果如下:
1.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72,744,3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2%;反对 36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弃权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表决结果:通过。
2.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72,744,3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2%;反对 36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弃权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表决结果:通过。
3.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672,744,3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2%;反对 36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弃权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表决结果:通过。
4.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72,678,9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5%;反对 43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0%;弃权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表决结果:通过。
5.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672,687,7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8%;反对 51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 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暨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6,636,0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80%;反对 36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 关于续聘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续聘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72,744,3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2%;反对 36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弃权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表决结果:通过。
8.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7,434,0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24%;反对 5,772,8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 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7,434,0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24%;反对 5,772,8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董事 2024 年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72,213,9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5%;反对 99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监事 2024 年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72,213,9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5%;反对 99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01 选举吴刚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72,106,2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5%。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3.01 选举林京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671,985,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6%。
13.02 选举陈晓玲女士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672,098,2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3%。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此页无正文,系《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许郭晋
经办律师:
王月华
经办律师:
黎达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