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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生态: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5-20 19:31:47

证券简称:美丽生态 证券代码:000010 公告编号:2024-041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0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
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中心区宝兴路 6 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 B 座
1701-1703 室
4、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飞霖
6、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13 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1,149,652,292 股,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4人,代表股份 361,244,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422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361,165,2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1.4152%;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79,5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69%。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1,16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0%;反对
7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912%;反对 7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1,16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0%;反对
7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912%;反对 7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1,16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0%;反对
7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912%;反对 7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1,16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0%;反对
7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912%;反对 7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1,16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0%;反对
7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912%;反对 7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1,16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0%;反对
7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912%;反对 7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授信额度
及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1,16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0%;反对
7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912%;反对 7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1,16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0%;反对
7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912%;反对 7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 323,165,200 股股份未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 38,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12%;反对
7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912%;反对 7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1,16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0%;反对
7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912%;反对 7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周满华、兰陈宜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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