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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镜片:关于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05-20 18:49:45

证券代码:301101 证券简称:明月镜片 公告编号:2024-022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779,482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以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 200,732,61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00 元(含税)。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计算如下:
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每股分红金额=200,732,618×3÷10=60,219,785.40 元;
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60,219,785.40÷201,512,100=0.2988395 元/股;
3、202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息)价按照上述原则和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息)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0.2988395)元/股。
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201,512,100 股,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数量为 779,482 股,拟以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 200,732,618 股为基数(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60,219,785.4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剩余未分配
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自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
779,482 股后的总股本 200,732,61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
利人民币 3.00 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
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70 元;持有首
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5 月 2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5
月 28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5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109 上海明月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诺伟其定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2 08*****883
诺伟其定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03*****614 谢公晚
4 01*****449 谢公兴
5 08*****108 丹阳市志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5 月 20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5
月 2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丹阳市志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彭志云、上海明月实业有限公司、王雪平、谢公晚、谢公兴、曾少华、曾哲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明月镜片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其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格,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本人持有明月镜片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2、丹阳市志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明月实业有限公司、谢公晚、谢公兴、曾少华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相应调整发行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26.91 元/股,2021 年权益分派实施后,
上述股东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调整为 26.38 元/股,2022 年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股东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调整为 17.39 元/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股东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调整为 17.09 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岚皋路 567 号品尊国际中心
咨询联系人:李鹤然
咨询电话:021-52660665
传真电话:021-52971882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文件。
特此公告。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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