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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光电: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5-17 19:40:37

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联建光电 公告编号:2024-036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发出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
方式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14:30 在深
圳市宝安区 68 区留仙三路安通达工业厂区四号厂房 2 楼一号会议室召开,同时
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接受网络投票,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 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 15:00 期间接受网络投票。
详情请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7)。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83,801,8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2613%。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83,674,3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23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27,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3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83,674,377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238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27,5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23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27,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3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谭炜樑先生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3 年年度报告》及《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3,712,5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34%;反对2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7%;弃权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3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157%;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5141%;弃权6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4702%。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3,674,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80%;反对6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2%;弃权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7%;反对 6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3730%;弃权6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4702%。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3,674,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80%;反对6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2%;弃权6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7%;反对 6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3730%;弃权6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4702%。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3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3,712,5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34%;反对2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7%;弃权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3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157%;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5141%;弃权6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4702%。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3,712,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33%;反对 8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3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9373%;反对 8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062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董事、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3,674,3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79%;反对 12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4%;反对 12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1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3,674,3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79%;反对6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3%;弃权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4%;反对 6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4514%;弃权6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4702%。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暨为子公司取得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3,712,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33%;反对 8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3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9373%;反对 8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062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3,674,3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79%;反对 12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4%;反对 12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1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亮律师、何子楹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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