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鑫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14 18:18: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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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24 年 4 月 19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议案》,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
发布《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2 日 15:00 至 2024 年 5 月 13 日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939,07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6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名,均为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1,939,0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6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该等股东均于2024年5月6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持有公司股票,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1,939,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二)《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1,939,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三)《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1,939,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四)《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1,939,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1,939,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六)《关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1,939,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七)《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1,939,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八)《关于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1,939,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九)、《关于<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1,939,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十)《关于 2023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31,939,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十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1,939,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十二)《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1,92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关联股东柳鹏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