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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麦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4-04-28 17:57:4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于首祥、高博
联系电话 0755-819020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312
注册资本 144,848,536 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凤凰社区观光路招商局光明科技园 A1A2
栋 A2 栋 308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邦凯路 9 号邦凯科技
城 2 号 C 栋厂房 1、2、3 楼
法定代表人 刘燕
实际控制人 刘燕
联系人 李元
联系电话 0755-2324308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5 月 26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6 月 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 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1 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披露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
2023 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它
1、尽职推荐工作 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
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情况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2022
况 年 1 月 4 日、2022 年 12 月 30 日、2023 年 12 月 18 日对发行人进
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项目 工作内容
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
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督导公司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内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的程序与规则等。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62,612.04 万
元,投资于“自动化测试设备及配套建设项目”、“年产 2400 台
/套智能化测试设备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运营
资金”。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51,910.27 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14,305.93 万元。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会会议文件,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
股东大会情况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
人按规定召开。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分别出具发行人 2020-2023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意见情况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交易、限售股上市流通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9 次,未发表非同意
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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