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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发恒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4-04-22 21:14:49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修订内容已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减持规定》、《减持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股票计划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判断该买卖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若该次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告知存在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并公告的减
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申报,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其申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第六条 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申报,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其申报在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其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时立即向董事会秘书申报,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其申报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
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锁定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
的两个交易日内,本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
券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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