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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杰科技: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旭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4-04-12 16:22:3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杰科技”、“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保荐代表人姓名 王茂华、崔柯
联系方式 0512-62938507
联系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东吴证券担任旭杰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并委派王茂华先生及钟名刚先生作为公司的
保荐代表人。钟名刚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不能继续履行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
进行,东吴证券委派崔柯先生继续担任公司的保荐代表人。
变更后旭杰科技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王茂华先生和崔柯
先生。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公司名称 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旭杰科技
证券代码 836149
注册资本 7,375.80 万元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八达街 111 号中衡设计大厦 10F
主要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八达街 111 号中衡设计大厦 10F
法定代表人 丁杰
董事会秘书 陈吉容
公司邮箱 chenjr@jcongroup.cn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
本次证券挂牌时间 2020 年 7 月 27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11 月 15 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工作期间,东吴证券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审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相关文件,与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最终顺利完成上市公司的保荐工作。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尽职推荐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对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统筹发行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申报文件受理后,积极配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核查,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推荐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在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及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2、督导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督导公司严格执行并完善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按照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5、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6、核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
7、督导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8、对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各类报道进行关注,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必要的核查。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及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相关督导人员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保荐机构及时掌握并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发表专业意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旭杰科技本次发行的募
集资金已经全部使用完毕。旭杰科技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执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良好,旭杰科技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
九、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王茂华 崔柯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______________
范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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