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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南: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03-14 18:53:10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
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 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 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 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因委员辞 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会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 生新的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前款规定人数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通知须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前召集人须向全体委员提供决策所需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上报战略委员会审核;
(二)上述项目经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将与有 关各方洽谈的过程与结果、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拟签订的重大协议、合同草案等材 料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
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 意方能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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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接受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 权,委托接受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 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
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委员的表决意
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 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 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
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 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会议主持人将表决结果书面通知各委员 表决结果。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 快向战略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由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不 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决议其是否回避。有利害关系但未向战略委员会披露经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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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的,该委员的该次表决无效,如因其表决无效影响表决结果的,所涉议题应 重新表决。若新的表决结果与原结果不同,应撤销原决议。原决议已执行的,应 按新的表决结果执行。累计两次未披露利害关系的,该委员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 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十一条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
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 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
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并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为10年。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有书面形式的记录 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或盖章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对会议所议
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本议事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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