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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力新: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04-28 16:19:12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保力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人,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人核查工作
保荐代表人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资料,查阅公司各项 业务及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司出具的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等文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 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本年度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及并表内子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22户,较上年度新增6户,减少0户,其中新增6户包括:全资孙公司保力新能源技术(芒市)有限公司、子公司陕西保宝储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保力新(商洛)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保力新(民权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保力泰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保新林珈数字科技创新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人力资源、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对外投资、募投项目进展、资金活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证监会和财政部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和公司制定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标准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资产总额(A) 差 错 金 额 ≥A 的 A的0.05%≤差错金额<A的 差错金额<A的
0.4% 0.4% 0.05%
主营业务收入总额 差 错 金 额 ≥B 的 B的0.4%≤差错金额<B的 差错金额<B的
(B) 3% 3% 0.4%
注: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公司内部控制无效;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但公司内部控制未能识别该错报;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董事会和经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5)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或实施相应的控制机制,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编制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5)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财务报告一般缺陷的迹象包括:
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标准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资产总额(A) 差错金额≥A的 A的0.05%≤差错金额<A的 差错金额<A的
0.4% 0.4% 0.05%
主营业务收入总额 差错金额≥B的 B的0.4%≤差错金额<B的 差错金额<B的
(B) 3% 3% 0.4%
注: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1)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2)违反相关法规、公司规程或标准操作程序,且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3)出现重大安全生产、环保、产品(服务)事故;
4)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造成按上述定量标准认定的重大损失;
5)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大的情形。
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要缺陷:
1)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2)违反公司规程或标准操作程序,形成损失;
3)出现较大安全生产、环保、产品(服务)事故;

4)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5)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一般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3、其他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证监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高保清、徐长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45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公司2020年财务报告存在委托加工业务信息披露不充分、2021年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部分销售回款不真实等问题,陕西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高保清、徐长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及董事长高保清、财务总监徐长莹对此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整改,针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所涉及的问题,对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格式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认真自查和梳理,深入分析问题原因,明确落实整改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在报告期内完成了上述问题的整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
年 11 月 17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对于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及公司自查中发现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公司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分析,由相关责任部门制订了相应整改计划,公司已及时组织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2023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公司董事会出具的《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赖昌源 任东升
保荐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4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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