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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安地产: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4-04-28 15:50:25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之间的经济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资金往来,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应遵循原则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原则。
第四章 关联交易价格和交易价款管理
第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劳务、资产等的交易价格。
第十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定价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定价方法: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价款管理
(一) 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价款。
(二)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对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跟踪, 并督促相关部门按时结清价款。对产品或原料关联交易,应跟踪其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并将变动情况记录备案。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

理审批后实施。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及时进行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未达到上述条件金额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办法第二条第十二至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标准的,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已按照本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办法第二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四)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如果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与已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或受公司控制的单位之间发生的交
易行为,不视为关联交易,免于按本办法所述程序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如下关联交易,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可依照一般交易根据公司权责手册审批后实施: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 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关联交易内部审议程序:
(一)由发起部门准备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协议,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等。
(二)相关部门将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依次提交公司法务、财务管理部、分管副总、财务总监审核,审核同意后,提交总经理审批。
(三)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关联交易发起部门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相关资料。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判断该关联交易事项是否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如关联交易金额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标准,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如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标准,则在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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