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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迪科技: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周德元)

公告时间:2024-04-26 21:40:11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周德元)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在 2023 年度工作中,本人作为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恪尽职守,积极出席公司报告期内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及相关材料,并对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客观、专业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报告期内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个人基本情况
本人周德元,1947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计算机应用科学专业研究生学历。1969 年 12 月至 1973 年 6 月,任陕西省安康
市三线企业技术员;1973 年 6 月至 1979 年 9 月,任云南电子设备厂(现南天信
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员、生产计划科长;1979 年 10 月至 1981 年 12 月,
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读硕士研究生;1982 年 1 月至 1984 年 10 月,任云南省信
息中心数据处理负责人;1984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2 月,任珠海市信息中心主任
兼中共党支部书记;2004 年至今,历任珠海市信息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会长;2020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7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银
基稀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12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任荣
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6 月至今,任广东飞企互联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12 月至 2023 年 4 月 3 日,任广东兆邦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独立性的规定,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2023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5 次董事会会议和 2 次股东大会。本人按时亲自
出席和列席了各次会议,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出席会议
具体情况如下:
应参加董事会次 亲自出席董事会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事会 是否连续两次 列席股东大
数 次数 事会次数 次数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会次数
5 5 0 0 否 2
2023 年度,本人本着勤勉务实的态度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对于所有议案经
过客观谨慎的思考,均投了赞成票,未投反对票和弃权票。任职期间,本人对提
交董事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以谨慎的态度
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
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2.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3 年度,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与 ESG 委员
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积极履行各专
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了专门委员会
意见,促进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公司内部控制。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专门委员会议
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 报告期内召开会议次数 本人出席会议次数
审计委员会 1 1
提名委员会 1 1
战略与ESG委员会 1 1
3.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自《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公司无应提交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 年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开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4.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就公司 2023 年度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独立
发表意见的时间 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意见
类型
关于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2月31日内 同意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同意
关于确认董事2022年度薪酬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独 同意
2023年3月17日 立意见
第三届董事会第 关于确认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及2023年度薪酬 同意
六次会议 方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 同意
圳分所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关于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 同意
综合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2023 年 6 月 24 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
日第三届董事会 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同意
第七次会议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同意
2023 年 8 月 8 日 行费用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第三届董事会第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同意
八次会议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 同意
立意见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同意
2023 年 8 月 25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同意
日第三届董事会 的议案
第九次会议 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同意
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就公司 2023 年度以下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发表意见的时间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的事项 意见
类型
2023年3月17日 关于公司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同意第三届董事会第 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 同意
六次会议 圳分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 2023 年审议的以上重大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和表决以上重大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5.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 年度,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认真
履行相关职责。定期听取公司审计部的工作汇报,包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各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各专项检查报告等,及时了解公司审计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本人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议期间,与年度审计会计师进行多次沟通,确定审计工作计划,了解并掌握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和进度,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沟通,确保年度报告及时、准确、完整披露。
6.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 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作以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监督,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能够及时向独立董事通报公司运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工作,认真听取意见。
7.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积极回答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及时了解中小投资者的关注和诉求,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3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2023 年 4 月 7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
司 2023 年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作出判断,并发表了独
立意见和事前认可意见。除上述事项外,在本人任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本人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各项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
2023 年度,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编制并披露了相关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定期报告的财务信息均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同时,本人认为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本人认为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2023 年 4 月 7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
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为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本人核查,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诚信状况良好,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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