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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德胜: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6 21:37:25

证券代码:603344 证券简称:星德胜 公告编号:2024-007
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具体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出具的证监许可
[2023]2485 号《关于同意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4,863.2745 万股,并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出具的天健验
[2024]76 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4,589.8235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19,453.0980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14,589.8235 万股变更为
19,453.0980 万股。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公
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为准。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将名称变更为《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本议案
附件,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
1.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经上海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审核
监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并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通股【 】万股, 于【 】年【 】月【 】日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首 次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上市。 4,863.2745 万股,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
2.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453.098
14,589.8235 万元。 万元。
3.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589.8235 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453.098 万
股, 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并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10%,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5.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在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其他担保行为。
的其他担保行为。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 应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 保。
如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公司将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 依法向主要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如给公司造
保。 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并且公司将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大
小、情节轻重程度等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
相应的处分。
6. /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
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
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累计金额达到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报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7.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五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可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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