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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德胜: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6 21:37:54

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星德胜科技(苏
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
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
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
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以及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沟
通。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
件公告等;以及关于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
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准
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一) 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
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
度报告正文,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
及附录),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

(二) 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中期报
告摘要,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 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
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
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
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
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
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
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
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三)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
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八)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
生大幅变动;
(十)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一)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十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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