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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集芯:《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6 20:27:24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公司上市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坚持依法使用、计划严密、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科创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
维护科创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科创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科创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
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
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
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不得将募集资金
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
款的,应当经科创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三)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科创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及安全性分析;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
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议案后,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用途。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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