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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达莱: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沈朝晖)

公告时间:2024-04-26 18:15:31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沈朝晖)
作为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在2023年度工作中,勤勉、尽责、诚信、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会议议案,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2023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沈朝晖先生,1981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获北京大学国际法学专业博士学位,副教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1年7月至2015年6月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2017年7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任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2月至今任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8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没有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任职的情形,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2023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了6次董事会、3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上述会议。
2023年度,审计委员会召开了6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1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了1次会议,共召开8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上述会议。
报告期内,本人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其他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最大限度发挥本人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优势,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会及所任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提出异议。
2023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报告期内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随着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修订,将在后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报告期内,本人对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对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2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2022年度及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现场考察及沟通情况
2023年,本人积极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充分利用参会时间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认真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公司治理等相关情况,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本人时刻关注公司的相关动态,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部门保持沟通,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的情况,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就年度审计工作的初步预审情况,以及其在审计过程中关注的重大事项、关键审计事项及应对、内控审计情况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

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方式,积极与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同时,本人关注公司业绩说明会召开情况,查阅了相关交流情况,与公司沟通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为本人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能够就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与本人进行及时沟通,对本人要求补充的资料能够及时进行补充或解释,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较好的协助。
三、2023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在相应报告期内的经营状况及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于上述事项的相关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 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有良好的诚信水平、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聘任傅小庆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本人对傅小庆女士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进行了核查,认为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能够胜任公司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职务变动,聘任许可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傅小庆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许可先生因工作调动,不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本人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进行了核查,认为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能够胜任公司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董事未发生变动,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本人对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2023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科学、合理,薪酬支付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
财务报告及其他文件,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会继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继续和公司治理层及管理层保持密切沟通,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沈朝晖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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