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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高科: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高琪)

公告时间:2024-04-25 19:35:46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高琪)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在 2023年任职期间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现将 2023 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1、本人出席会议情况
2023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5 次董事会和 1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有关会议
情况如下表所列:
应出席董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是否连续
事会会议 现场出席 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 两次未亲
次数 自出席
5 3 2 0 0 否
2、对董事会有关议案的投票情况:
对出席的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2023 年历次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关于对公司 2022 年度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情况及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查验,现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
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实
现。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
(三)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聘请财务审计机构一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审计成员具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资格,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其在从事2022年度公司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独
立、客观、公正的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保障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使用不超过5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获得资金效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计提减值准备,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意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事项,截至
2023年6月30日,公司没有逾期担保情形,报告期内新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为0万元,占公司本报告期期末净资产的0.00%;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为0万元,实际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占公司本报告期期末净资产的0.00%。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八)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及充分了解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的学历、专业资格、职业经历、兼职情况及履职能力等,认为金小红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合法,相关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金小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九)关于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此次对外投资标的具有一定稀缺性,且属于国家重点发展行业领域,交易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自有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已对本次交易事项予以事前认可,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投资的决策与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正常对外投资所需,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大股东控制的基金管理人收取费用符合行业惯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对公司本次进行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 年任期内,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通过会议、调研、电话和邮件等形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掌握公司运行状态,把握行业发展趋势,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正。
2、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其他出差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与公司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分析,并用自己专业知识给出独立、公正、客观的建议。
3、对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等事项进行监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内部制度,不断督促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经营效率,规范公司运作。
4、建议公司加强与内外部监管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增强公司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五、担任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战略委员会委员,在 2023 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认真审查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和 2023 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执行情况,切实履行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传递行业发展动态信息,并积极为公司未来远景、市场定位及行业分析等事项出谋划策。重点关注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公司制定科学合理的经营决策,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切实履行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六、其他工作情况
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七、联系方式
为方便与投资者沟通,特公布本人的联系方式:qigao@zju.edu.cn
以上是本人在 2023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2023 年,本届董事会即将届
满,因本人本职工作较为繁忙,拟不再继续担任公司下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但是,本人将忠实、有效地履行好作为第七届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利用自己在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发挥积极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此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团队等公司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高琪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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