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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能源: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4-04-25 19:07:58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或“公告”,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
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中的至少一家报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不得通过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或其他报道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办法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件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 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 观,使用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 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 内容与提供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 的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 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七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 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 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 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
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核实有关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审核以及在指定媒体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资本运营部(董事会
办公室)告知相关信息,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 告知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 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
披露时间,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 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 时间。
公司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 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四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 项的处理》(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规定,若公司的财务 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 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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