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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瑞眼科: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04-23 19:33:56

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董事的行为,理顺公司管理体制,明晰董事会的职责权限,建立规范化的董事会组织架构及运作程序,保障公司经营决策高效、有序地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组织机构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行使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独立董事占
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前述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由三名董事组成,除战略委员会外,其他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及授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非主营业务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成
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予董事长关于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非主营业务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提案
第十三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临时会议的提案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
公司董事会的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公司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除董事、董事会秘书须出席外,公司监事、总经理、董事会指定的负责人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的负责人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二次,分别为每年的上下半年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开。
下述人士或单位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4)监事会提议时;
(5)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6)总经理提议时;
(7)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当董事长不能召集和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方式将会议
通知送达董事、监事、总经理,必要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临时会议根据需要而定,在开会前不少于 3 日,用电话、传真、署名短信息或专人将通知送达董事、监事、总经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列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拟提交该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和相关资料、会议通知发出时间等。所附议案及资料应尽量详实、准确并能保证每一名董事充分理解会议拟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特殊或者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董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邮寄方式联络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以确认其已收到了董事会会议召开通知及是否出席会议,会议通知发出后 3 日后仍未收到确认回复的,董事会
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络该名董事以确认其是否已收到了会议通知及是否出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若董事对拟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有任何修改或补充意见的,应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邮寄方式递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通知以电子邮件送达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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