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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质集团: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3 16:15:54

证券代码:002664 证券简称:信质集团 公告编号:2024-051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4月26日(星期五)。
2、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5名。
3、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4.8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3%。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事宜。现将本次解锁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2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 年 2 月 9 日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21 年 2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
励计划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5、2021 年 3 月 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1 年 3 月 15 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向 38 名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84 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1 年 3 月 15 日。
7、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秦祥秋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该文件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秦祥秋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400,000 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
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由公司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完成回购注销。
8、2021 年 7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季红军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
励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季红军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40,000 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由公司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完成回购注销。
9、2021 年 9 月 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1 年 9 月 2 日至 2021 年 9 月 12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11、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登记工作,实际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56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1 年
10 月 29 日。
12、2022年3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成就条件事项进行了核查。
13、2022年8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1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6.37元/股调整为6.21元/股,2021年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9.27元/股调整为9.2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14、2022年10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成就条件事项进行了核查。
15、2022年11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刘鑫铭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刘鑫铭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48,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于2022年12月7日由公司召开的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3年4月26日完成回购注销。
16、2023年4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成就条件事项进行了核查。
17、2023年6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徐玉迪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徐玉迪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42,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于2023年7月6日由公司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3年11月15日完成回购注销。
18、2023年10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成就条件事项进行了核查。
19、2023年12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林组得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将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林组得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9,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024年4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成就条件事项进行了核查。
二、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锁定期届满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为限售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上市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按每年40%、30%、30%的比例解除限售。在满足相关解锁条件的情况下,第三个解锁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日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1年3月15日,截至2024年4月17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首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锁条件。
序号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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