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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金王:未来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公告时间:2024-04-19 20:07:01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制定目的
制定本规划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
第二条 制定原则及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要求和意愿、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的制度化建设,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利润分配形式
1、在满足实施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行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制度,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但现金分红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
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公司在拟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将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及资金支出安排,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
第四条 实施利润分配的条件
1、在同时满足以下第(1)项至第(3)项条件前提下,公司应进行利润分配,但出现第(4)项至第(6)项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1元。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5)公司正在或将要实施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该事项累积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
(6)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55%。
2、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实施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3、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五条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六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或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3、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4、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发表专项审核意见。监事会应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5、公司以章程形式确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以及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以及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在提供现场会议的同时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6、当确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且不得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相抵触。股东回报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
行情况,说明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及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拥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渠道、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但拟不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在利润分配议案中详细解释原因和理由、该等原因和理由是否符合公司章程、政策及实际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须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以及程序是否合规等。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八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修订时亦同。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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