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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04-18 19:11:51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的比例为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与义务
第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为: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
专人、邮件(境外邮件以挂号空邮)、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进行。遇有公司章程规定
的情况,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
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后有效。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和记录
第十六条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表
决通过。监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
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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