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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华股份:嘉华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4-15 21:34:49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包括 3 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名,副
董事长 1 名。
第四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用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八条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关联事项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决议通过,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履行了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披露义务。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 监事会提议时;
(五)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通讯、传真、书面通知或专人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特殊情况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资料迟于通知发出的,公司应给董事以足够的时间熟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此外,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通过。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
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七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章 会议的议事和表决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保证各位董事对所讨论的议题充分表达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对所讨论的议题应逐项进行,每位董事应对所讨论的议题逐项明确表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权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会议上发言,不过除董事以外任何列席会议人员均不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所有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应当妥善保管好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正式对外披露前都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无论以何种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议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五章 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票数;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所审议案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的,应说明相关情况;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文件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制作,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核无误后在决议文件后签字,原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以通讯方式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可先以电子或复印件方式存档,后由相关董事补充签署原件并存档。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董事会会议记录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按有关规定应当公告的必须进行公告;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告所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也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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