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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15 21:26:40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深登记”)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深登记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2、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3、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4、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5、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6、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如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深登记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
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深登记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量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深登记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深
登记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如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三条 如果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规交易的,中深登记
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2、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4、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5、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6、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如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也可在公司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2、3、4项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子女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恢复上市前,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股份: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交所业务规则,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行为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公司
股份的,公司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1、减持数量过半时;
2、减持时间过半时;
3、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时;
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或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发布的法规、指导意见或备忘录相
抵触时,以上述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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