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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卫士: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4-15 19:03:48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GUANTAOLAWFIRM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E-mail:guantao@guantao.com 19/F, Tower B, Xin Sheng Plaza, No.5,
http:// www.guantao.com Finance Street, Beijing 100032, China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 002764 号
致: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已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议案》,决定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https://www.bse.cn/)上刊登了《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32,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方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及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荣昌东街 7 号 A2 幢 201、202 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1 日 15:00 至
2024 年 4 月 12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关于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
人共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01,733,6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21%。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29,8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2%。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 1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065,7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3%。
据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2,063,5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33%,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份 102,063,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2、审议《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份 102,063,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3、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份 102,063,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4、审议《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份 102,063,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5、审议《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份 101,900,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84%;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股份 16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16%。
6、审议《关于公司〈2023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份 102,063,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7、审议《关于公司〈2023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份 102,063,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8、审议《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份 102,063,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9、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份 102,063,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9,065,7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10、审议《关于制定 2024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份 96,721,06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非关联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郝春利、刘永江已回避表决,回避票数合计 5,342,441 股。
11、审议《关于制定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份 102,063,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三)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 9),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议案10),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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