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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易微:必易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4-04-12 18:19:59

证券代码:688045 证券简称:必易微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4 年 4 月

目录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2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4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6
议案一: 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6
议案二: 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7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8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 30 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等,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合伙企业公章,经验证后方可出席会议。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 5 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得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4 月 19 日 14 点 30 分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国际创新谷 8 栋 A 座 8 楼公司培
训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朋村先生
5、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4 月 19 日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介绍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计票人、监票人统计投票表决结果
(九)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股东大会决议
(十)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十一)签署会议文件
(十二)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管理人才和骨干员
工,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公司治
理水平,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
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深圳市
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4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
要》。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规范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定了《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保证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
施,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办理公
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负责修订本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
选人;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
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本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
动、已身故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个人出资上限变更事宜,
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的清算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做出决定;
5、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
做出相应调整;
6、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证券、资金、银行账户相关手
续以及股票的购买、过户、登记、锁定以及解锁的全部事宜;
7、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协议文件;
8、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9、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
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
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有关事项可由董事会授权其他适当机构或人士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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