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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宸股份: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告时间:2024-04-02 19:53:52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上海
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1、《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
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沪农委(92)第 107 号]文批
公司经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沪农委(92)第 107 号]文 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100001000311,具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3100001000311。 自 2016 年 3 月 7 日起,公司营业执照号变更为统一社会
自 2016 年 3 月 7 日起,公司营业执照号变更为统一 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0173W。
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0173W。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是:实业投资,信息网络安全产品开发、国内贸易(除 实业投资,信息网络安全产品开发、国内贸易(除专项规
专项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 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式之一进行: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 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东大会决议;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年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制。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的利益分配;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务会计报告;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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