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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碧迦: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公告时间:2024-03-21 17:50:16

证券简称:戈碧迦 证券代码:835438
湖北戈碧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秭归经济开发区九里工业园区)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二四年三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湖北戈碧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一)关于股份权属及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董监高
“1、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发行人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发行人终止其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事项,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同时,本人承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4、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5、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6、在上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7、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要求的,本人将按新的要求出具补充承诺。8、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本人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全部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9、本人确认本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它各项承诺的有效性。10、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终止。”
2、桐碧迦、紫昕集团
“1、本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发行人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发行人终止其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事项,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本企业承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4、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与本承诺内
容不一致,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新的要求出具补充承诺。5、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本企业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6、本公司确认本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它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本人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届时证券市场情况、本人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减持计划,择机进行减持。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4、若本人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通知发行人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同时,本人承诺减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5、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6、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
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7、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要求的,本人将按新的要求出具补充承诺。8、本人确认本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它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2、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董监高
“1、本人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2、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本人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3、若本人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通知发行人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同时,本人承诺减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4、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6、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要求的,本人将按新的要求出具补充承诺。7、本人确认本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
止将不影响其它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3、桐碧迦、紫昕集团、潜龙创投
“1、本企业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本企业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3、若本企业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通知发行人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同时,本企业承诺减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4、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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