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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耐股份: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27 19:56:37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规范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 称“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的管理与行为,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指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邮寄资料、一对
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遵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原则与目的,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
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采集制度,确保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对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经非正式渠道泄露,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文,签署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
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八条 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1、熟悉公司运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地了解;
2、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了解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5、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行业分析报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九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人负责修订公司接待和推广的工作制度,并负责具体落实和
实施。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临时公告前二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
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者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四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见附件 1),承诺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2、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3、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4、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并提供拟发布的分析报告或新闻稿的内容;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
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2、活动的详细内容;
3、提供的有关资料;
4、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5、其他内容。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接待与推广工作应注意以下情况:
鼓励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并为之参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在召开时间与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会过程中应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发表意见与建议,涉及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做出整改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反馈,董事会办公室并以适当方式发布。
第十八条 业绩说明会、路演及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接待与推广工作等应注意以下情况: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
应拒绝回答。
公司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十九条 现场参观的接待与推广工作应注意以下情况:
当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条 电话咨询时接待与推广工作时应注意的情况: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应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如有更改,应予及时披露,咨询电话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
第二十一条 公司网站及互动易(互动易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网址为 http://irm.cninfo.com.cn/szse/)等其他方式接待与推广工作时应注意的情况:
公司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保护和投资者关系板块,及时更新信息,对错误信息适时更正。公司已刊载在互动易网站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回复互动易等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上的问题,涉及到重大非公开信息、言辞失当等其他情况例外。
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互动易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但不得通过公司网站、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见面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披露事务
第二十二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对象将基于
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上市公司,或者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根据事后复核程序,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事后复核过程中,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积极配合,确保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过程中,发现其中存在错误、
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以及衍生品种市场价格造成重要影响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融资计划实施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
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6、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确因特殊情况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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