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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达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公告时间:2025-11-19 19:13:41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比表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相关条款“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或”的表述统一修改为“或者”、“种类”的表述统一修改为“类别”。
2、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七章 监事会”的内容;相关条款所涉公司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或删除“监事会”(含前后标点符号);删除相关条款所涉公司的“监事”(含前后标点符号)。
3、单项条款若不涉及实质性修订,包括但不限于如因删减、合并和新增部分条款导致的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部分中文大写数字与阿拉伯数字的转换等不再逐条列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奋达科技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4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4月24日经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50 万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750万股,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2年6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英 文 全 称 : Shenzhen Fenda
Technology Co.,Ltd.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新增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新增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民币标明面值。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股份总数 第二十条 2010年10月12日,宝安
为 11250 万股,全部由各发起人认购; 奋达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2012 年 4 月 24 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 将截至2010年8月31 日经审计的净资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 产按1:0.8454的比例折合11,250万股,币普通股 37,500,000 股,公司的股本 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深圳市奋达科
总额增至 150,000,000 股。 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各发起人股东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的股份 有公司的股份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总数为 112,500,000 股,各发起人股东 比例如下:
持有公司的股份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
的比例如下: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为普通股。 数为1,794,652,232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助。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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