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农糖业: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14 16:50:13
证券代码:000911 证券简称:广农糖业 公告编号:2025-088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五)15:30 开始。
②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 30 号 7 楼公司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应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5 人,代表股份 216,023,38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6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13,007,68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0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3 人,代表股份 3,015,70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3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3 人,代表股份 3,015,70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3 人,代表股份 3,015,70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33%。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会议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列席 5 人,其中董事李金璐先生、独立董
事梁戈夫先生、独立董事王彦沣女士因公务原因请假;
(2)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提案的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提案 1.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3,913,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34%;反对 1,55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186%;弃权 55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6,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429%;反对 1,55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772%;弃权 55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799%。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表决通过。
提案2.00 关于增加与控股股东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53,052,709 股)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033,3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235%;反对 1,58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5153%;弃权 35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8,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597%;反对 1,58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217%;弃权 35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86%。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律师姓名:覃锦、刘卓昀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