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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铝业: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12 16:26:01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审计部门(以下简称
“审计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
指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内部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设立的专职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九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若干人,设内部审计负责人一名。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
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
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公
司预算。
第三章 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
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由
公司审计部或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实际风险情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
配置情况,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拟定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长及审计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实施。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拟定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进行审计
项目前期资料获取,初步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审计实施计划,经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实施审计前,项目负责人应于审计项目开始前3个工作
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为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及时提供与审计工作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
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必要的材料需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终结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及
获取相关审计资料,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撰写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报告初稿经由项目负责人、内部审计负责人审核确认后,送被审计单位签字确认。
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到审计部,若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表达,若超过时间而无反馈意见,将视同无异议处理。如确属审计情况与事实有较大出入应予以修改或重审;如纯属双方看法不一致,可以各自保留意见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上报。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
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审计项目终结后,结合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实际推进进度与整改难度等级,明确二次跟踪核查时限(该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针对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核查,确保审计工作形成完整闭环,切实保障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地。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或者主要负责
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
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董
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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