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锋股份: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11 11:44:14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拔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
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提名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条 经主任委员召集,或经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若经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召集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三日发送给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可不受上述时限限制。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公司非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提名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和审查程
序为:
(一)积极与公司股东和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在公司股东、公司内部及人才市场中搜寻和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三)充分了解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品德、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情况等;
(四)征求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提名情况的意见,若本人不同意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后续工作。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的准备工作,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二)董事会秘书将会议材料提交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
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人数时,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