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锋股份:公司章程(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11 11:43:46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6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6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9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12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15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29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2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4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1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41
第一节 通知 ...... 42
第二节 公告 ...... 42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4
第十章 修改章程 ......46
第十一章 附则 ......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由肇庆华锋电子铝箔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于 2008 年 3 月 26 日依法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40000400009106。2016 年 4 月 1 日,公司领取
了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2006178489259。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Guangdong Huafeng New Energy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肇庆市端州区立信路 6 号新港湾置业广场 1 栋 101 号
商铺,邮政编码:52606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247.9189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董事
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
充分发挥公司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电解电容器原材料腐蚀赋
能铝箔及元器件专用材料、电子元器件产品、高效聚合氯化铝铁净水剂及高效脱色剂、污水处理剂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新能源汽车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电动汽车用整车控制器、电驱动与传动系统、功率转换集成控制器、动力电池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及其附件产品研发(含样机制造、检测);生产、销售电动汽车用整车控制器、电驱动与传动系统、功率转换集成控制器、动力电池系统、燃料电池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及其附件产品;销售:汽车的研发设备、检测设备、生产设备,电子产品,电力储能系统产品,电动汽车基础设施,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应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总股本为 6,0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设立
时的发起人为联星集团公司、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公司、肇庆市汇海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肇庆市端州区城北经济建设开发公司。各发起人所持股份均是以公司设立前肇庆华锋电子铝箔有限公司截至2007年5月31日的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而
来,出资时间均为 2008 年 2 月 4 日,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万股) 持股比例 股权性质
1 联星集团公司 3,603.00 60.05% 外资股
2 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公司 1,725.00 28.75% 国有法人股
3 肇庆市汇海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360.00 6.00% 法人股
4 肇庆市端州区城北经济建设开发公司 312.00 5.20% 国有法人股
合 计 6,000.00 100.00%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12,479,189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212,479,189 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