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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易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10 18:54:28

证券代码:300937 证券简称:药易购 公告编号:2025-048
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李燕飞女士与甘孟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近日,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燕飞女士与境内自然人甘孟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
称“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拟转让李燕飞女士持有的公司 50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给受让方,占公司总股本 5.23%。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 24.00 元/股,交易总价为 12,000.00 万元。本次股份转
让价格系根据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
准,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规定。
本次协议转让前,李燕飞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 42,071,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43.98%;本次协议转让后,李燕飞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
司股份 37,071,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75%。
本次协议转让前,受让方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后,受让方持有公
司股份 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3%。
本次股份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本次股份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

一、本次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李燕飞
受让方:甘孟
关联关系:李燕飞与甘孟不存在关联关系
数量比例:李燕飞拟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 5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5.23%。本次股份转让期间如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持股数量变化,则股份转让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交易对价: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 24.00 元/股,交易总价款为 12,000.00
万元,均为人民币。
签署日期:转让协议于 2025 年 11 月 9 日签署完成
股份转让前后双方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李燕飞 35,370,000 36.97% 30,370,000 31.75%
周跃武 3,300,000 3.45% 3,300,000 3.45%
李 锦 2,400,000 2.51% 2,400,000 2.51%
成都市合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001,000 1.05% 1,001,000 1.05%
李燕飞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 42,071,000 43.98% 37,071,000 38.75%
甘 孟 / / 5,000,000 5.23%
注:以上比例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本次权益变动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燕飞为优化公司股东结构,以及引入助力公司发展的优质资源,将相关权益转让予公司董事甘孟。甘孟深耕医药大健康领域,拥有丰富行业资源,同时高度认可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与投资价
值,此次权益转让基于上述共识完成。后续,甘孟将基于谋求更长远、更广阔发展的商业生态考虑,拟在产业链协同、新业务培育、资本运作等领域,积极围绕公司战略布局开展各项合作,协助公司提升产业竞争力,助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本次股份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 李燕飞,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通讯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
转让方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受让方 甘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通讯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
履约能力:本次权益变动中,受让方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其自有或自筹资金。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受让方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转让方李燕飞及其一致行动人周跃武、李锦、成都市合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受让方甘孟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李燕飞
乙方(受让方):甘孟

(二)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
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5,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3%,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提案权、表决权、利润分配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依法转让给乙方。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毕后,乙方将持有 5,000,0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23%。
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 24 元,该价格系根据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作为定价基准,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的转让价格下限标准确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 120,000,000 元。
(三)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第一期转让价款支付:在乙方付款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自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乙方应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50%,合计为 60,000,000 元(大写:陆仟万元整)。
第二期转让价款支付:在乙方付款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甲方将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50%,合计为 60,000,000 元(大写:陆仟万元整)。
(四)过户时间安排
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且乙方支付了第一期转让价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的证券账户的相关手续,双方需配合准备并按照前述时间提交应由其各自负责准备的申请文件。
(五)协议生效、变更
1、协议经甲方、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应经协议双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六)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由于甲方自身原因,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申请及过户手续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等同于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按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迟延完成任一手续超过 20 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一次性全额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并要求甲方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20%支付违约金。
2、乙方的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则对迟延支付的当期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迟延支付超过 20 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20%的违约金,若乙方已向甲方支付部分股份转让价款,可在其应承担的违约金总额中予以抵扣。
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但不足以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赔偿其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违约影响、继续履行本协议。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当赔偿另一方为维权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查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5、如因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事项未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或完成股份登记公司过户登记,使得本次股份转让终止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受让方保证遵守相关监管部门规定,本次受让标的股份不超越规定范围转让其所受让的标的股份。为了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受让方在受让标的股份 18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的资金来源均为受让方合法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受让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双方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
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五、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出具《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三)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交所合规确认及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一)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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