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泰高科: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
公告时间:2025-10-29 21:09:55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符合条件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内幕消息一般指有关公司、公司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的上市证券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但并非普遍为联交所知晓的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
关公告。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及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条件的媒体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广告发布及管理
(一)广告审查: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规定,如公司刊发的文件属于按《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所规定就有关交易或事宜刊发的通函、按《上市规则》第十四 A 章所规定就关连交易(包括持续关连交易)刊发的通函等,须先将文件草拟本呈交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审阅,除非香港联交所已确认对该等文件再无其他意见,否则不得予以刊发。此外,与新发行债务证券或进一步发行债务证券有关,或其内容可能涉及或影响上市债务证券买卖安排的公告或广告,也须提交香港联交所审核后方可刊发。
(二)广告发布:公司任何须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而刊登的公告或通告,均须透过电子登载系统向香港联交所呈交其可供即时发表的电子版本,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的网站上。发行人透过电子登载系统向香港联交所呈交以登载于港交
所网站的所有电子版本文件,必须不含病毒,档案中所有文字须属可作文字搜寻及为可列印文件,且每页格式及内容须与发行人所刊发文件相应版页的格式及内容相同。
(三)广告管理: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刊发的任何上市文件、通函、公告或通知必须在封面或封面内页或以标题形式,清楚而明显地刊载免责声明,即“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文件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一般包括年度报告、年度业绩公告、中期报告、中期业绩公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年度业绩公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中期报告和中期业绩公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公司根据香港联交所规则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中期报告可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