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新农: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9 19:21:44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设立“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决策小组”,管理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决策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期货部负责人、审计负责人。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主管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担任“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决策小组”负责人;小组成员按分工负责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方案及相关事务的审批、监督及披露。
第六条 公司在期货部及财务中心、审计监察部设置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应岗位,负责具体执行相关工作,具体如下:
(一)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员:由专门人员担任,在期货部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二)风险管理员:由审计监察部经理兼任,在审计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三)资金调拨员:由财务中心经理兼任,在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四)会计核算员:由财务中心会计核算员兼任,在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五)档案管理员:由期货部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员兼任,在期货部领导下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九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四章 套期保值
第十一条 套期保值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四)合理配置企业资源,降低产品、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五)套期保值业务以保证原料供应和企业正常生产、提前锁定产品利润为前提,杜绝一切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行为;
(六)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止损原则。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期货、期权套期保值头寸发生较大亏损时,对保值头寸实施止损;如需继续持有保值头寸,需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条所述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主要包括生猪、玉米、玉米淀粉、豆粕、菜粕、豆油、棕榈油、菜籽油、白糖等。
第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管理原则:
(一)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产品、原材料;
(三)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原则上与公司一定时间段内现货加工需求数量相匹配;在任一时点,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净多头或净空头头寸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年剩余用量的 2/3。
(四)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应当以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并执行套保操作,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开立和撤销交易账户及开展套期保值操作均须由公司期货部负责人提请总经理审批后执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账户由审计监察部管理;
(六)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交易员与资金调拨员相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之前必须制定套期保值方案。
第十七条 套期保值方案必须依次经期货部、总经理审批;审批后的套期保值方案应及时送交期货部、财务中心、审计监察部存档。
第十八条 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员根据套期保值方案进行建仓。建仓成交后,公司风险管理员应及时向会计核算员、档案管理员报送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客户交易结算日报》,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交易结束后,公司期货交易员应及时将成交明细、结算情况及期货经纪公司发来的账单传递给风险管理员和会计核算员。
资金调拨员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资金收付,会计核算员根据成交、结算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判断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主要根据被套期项目和套期保值项目之间的内容上的一致性、数量上的一致性、时间上的一致性进行判断分析。
第二十一条 套期保值方案的结束方式:
(一)平掉期货头寸;
(二)进行实物交割。
第二十二条 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进行实物交割,公司期货部、采购中心、财务中心应提前做好实物交割的准备工作。
(一)期货部应在实物交割的期货头寸进入交割月份前通知财务中心准备交割的全额货款;
(二)财务中心应在实物交割的期货头寸的最后交易日前,将交割所需的全额货款划到公司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账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由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决策小组”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二十六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员的变动,应立即由“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决策小组”负责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员岗位,风险管理员直接对公司总经理负责。风险管理员岗位不得与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二十八条 风险管理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是否为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玉米、玉米淀粉、豆粕、菜粕、豆油、棕榈油、菜籽油、白糖等)及产品(生猪等)进行的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决策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