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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娜生物: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公告时间:2025-10-29 17:53:08

证券简称:丹娜生物 证券代码:920009
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ynamiker Biotechnology (Tianjin) Co., Ltd.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中滨大道 3667号融智工业园 2 号楼)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二零二五年十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在本上市公告书中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ZHOUZEQI(周泽奇)、粟艳、夏晓辉、三泽生物、丹娜道利、丹娜道和、姜成章、彭华兵、李江涛、周娅丽、呼宝田、广州特科、天津瑞和、李振邦、柳健誠、三泽投资、王志民、朱耀毅、王琛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本单位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本单位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4.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股东王洵、李冰、苏辉、青岛天创、天津天创、赵伟星、李平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本单位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就发行人申报前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单位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本人/本单位取得该部分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本单位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4.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非独立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具体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4.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发行人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6.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8.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作出的补充承诺具体如下: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ZHOUZEQI(周泽奇)、粟艳、夏晓辉、三泽生物、三泽投资、丹娜道利、丹娜道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具体如下:
“1.减持条件:本人/本单位将按照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本单位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2.减持方式: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单位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及数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每 12 个月减持股票的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50%。
4.本人/本单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本单位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将在减持前 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本单位将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本单位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人/本单位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5.如果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将归发行人所有,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
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具体如下:
“1.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4.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1)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3 年 11 月 25 日召
开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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