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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华电: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9 17:36:04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如
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直属、控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包括直属电厂)高级管理人员;
(八)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各分支机构(直
属电厂、公司)、子公司及其他参、控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
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日期)的通知及其做出的决议;
(三)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
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其他具有重大影响交易事项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
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中对外提供担保的,如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
基础。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述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作为计算基础。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报告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报告标准。已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的规定。已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应当以可能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
公司分期实施前述第(三)规定的交易的,应当以协议
约定的全部金额为标准适用本条规定。
以上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四)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关联方之间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与关联方进行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8.其他与关联方之间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其界定以《上市规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且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相关公司(分支机
构)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3.公司为关联人及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无
论数额大小,均应当报告。
(六)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相关公司(分支机构)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8.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相关公司(分支机构)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10. 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1.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3.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4.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

内蒙华电600863相关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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